预包装食品进口报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提前准备!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报关30年,为您货物保驾护航!从国外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需具备进出口权,食品流通许可证等,首次进口食品企业还需要办理收货人,备案及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请老板们提前做好准备!记得点赞关注哦。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第十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第十六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法律主观: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